屏東葉姓後備軍人,去年由父親代簽收教育召集令,兒子須參加14天教育召集,葉男明知要在指定地點報到,但卻未在教召當天出現,被依法送辦;偵審期間,他都認罪,被法院依妨害教育召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男為後備軍人,2025年他父親代簽收兒子的教育召集令,應該在同年7月5日上午前往里港國中報到,參加14天的教育召集;但他卻沒按時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召集,遭依法送辦。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依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及教育召集令等資料佐證犯行,葉男在偵查期間認罪,被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應受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葉男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人員訓練的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正確性。

審理後,將葉男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