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許姓役齡男子去年區公所兩度通知應前往醫院辦理徵兵檢查,通知書由父親簽收並轉告兒子;但許男仍未報到,遭依法送辦;偵審期間,他都坦承犯行,法院考量他認罪、無前科,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姓役齡男子區公所於2025年11月28日、12月29日分別通知,應前往接受役男徵兵檢查,父親在同年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並轉告兒子,但他仍未在指定時間內,前往醫院受檢,導致無法辦理徵兵處理遭依法函送。
偵查期間,許男都坦承犯行,被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許男知悉役齡男子有依法參加徵兵處理,實施徵兵檢查義務,卻無故未報到,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
法院考量,許男認罪、無前科,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