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7/26發生驚悚命案,66歲張姓男子持雙刀追砍34歲張姓媳婦致死。7/28進行解剖相驗時,發現媳婦死狀悽慘,全身上下共中40多刀,其中10刀集中在頭部與頸部。
檢方目前已依殺人及毀損屍體罪嫌將張姓男子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此案慘絕人寰的過程引發社會強烈憤慨。
更令人心碎的是死者友人的指控,死者生前一人兼二職,努力賺錢養育4歲女兒,但她的先生卻長期外遇不歸家,甚至在出軌後完全不提供養育女兒的費用。
連網網紅律師王至德也在臉書提醒:死者生前尚未完成離婚手續,即便丈夫外遇且不負責,法律上配偶依法擁有繼承權,這讓不少網友直呼法律太殘酷。
針對外遇丈夫可能繼承遺產與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情況,言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元綱表示,雖然目前證據顯示兩人尚未離婚,先生確實有繼承權,但《民法》1145條第1項有規定「喪失繼承權」的狀況。
雖然殺害死者的是公公而非先生,無法適用自「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喪失繼承權」的條款,但仍有其他救濟方式。
楊元綱律師指出,《民法》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則喪失繼承權。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
他解釋,法院在判斷重大虐待時,不一定要求肢體上的物理暴力,長期外遇、分居、不照顧家庭、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在倫理與法理上都可能被判定為精神上的虐待。
楊元綱律師提醒,這類訴訟最難的地方在於舉證。法條要求除了重大虐待外,還必須有「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證據。
雖然張姓死者可能來不及立下正式遺囑,但如果在生前曾透過LINE訊息、簡訊或口頭跟父母、兄弟姊妹提到不希望丈夫繼承任何財產,這些對話紀錄如果能完整呈現,將成為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重要依據。
雖然死者必須身兼二職才能養活女兒,似乎生活清貧、家無橫產,但是國內有訂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犯罪被害死亡案件可申請定額180萬元的遺屬補償金。
這筆錢由遺屬共同具領,若先生與女兒同時繼承,通常是各拿2分之1。由於這筆錢金額不小,加上死者本身若有投保,以及工作服務單位可能替她加保的保險給付,可能是一筆為數不少的費用,若能成功證明丈夫喪失繼承權,這筆補償金與死者所有遺產將全數由4歲女兒單獨繼承,確保財產不落入他人之手。
對於死者留下的4歲幼女,楊元綱律師表示,若爸爸不適任,死者的家屬應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目前的證據包含爸爸長期外遇、不顧家庭,且公公殺害親生母親,這些都是改定監護的強烈理由。
如果法院將監護權改定給媽媽的兄弟姊妹或父母,就能讓新的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管理女兒的財產。
楊元綱律師補充,在處理遺產分配時,如果爸爸同時是繼承人又是女兒的監護人,會產生利害衝突。法律為了確保公正,法院會選任律師或會計師擔任特別代理人,專門代理未成年女兒參與遺產分配。
這項機制能防止爸爸利用代理權,將女兒名下的遺產或補償金隨意挪用,為年幼孩子築起最後一道防禦線。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申請時效為5年。楊元綱律師建議,雖然訴訟程序可能拖延至少半年以上,但家屬應盡早啟動監護權改定與繼承權確認等法律流程。
如果最終爸爸被法院認定喪失繼承權,所有的補償金與遺產都會是女兒的。由適任的親屬擔任監護人,不僅能給孩子溫暖的成長環境,更能確保死者辛苦工作的累積能專款專用於孩子身上。
這場命案揭露了家庭悲歌,透過本案也可增加民眾對法律的認識。楊元綱律師強調,透過法律程序的細緻操作,仍有機會翻轉看似不公的結果。
家屬目前的首要任務是收集死者生前對丈夫不滿的訊息紀錄,並聯絡家事律師啟動相關訴訟,才能真正為慘死的媳婦伸張正義,守護遺留下的弱勢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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