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桃園一家銀行李姓櫃員主任因投資失利,竟趁每日營業結束前清點款項及搬運現金入庫之機會,以每週1至2次的頻率,從每紮100張的千元鈔中抽取10至20張,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累積侵吞公款逾629萬元,直到業務交接清點時才揭發。桃園地院審理後,考量其坦承犯行且已全數償還犯罪所得,依背信罪判刑1年8個月,緩刑4年。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46歲)自2017年起擔任該銀行的櫃員主任,負責管理大額現金收付、保管、清點每日庫存現金及製作現金庫存表等業務。因自身投資虧損產生財務缺口,自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間,利用每日營業結束前清點款項及搬運現金入庫的機會,以每週1至2次的頻率,從每紮100張的千元鈔中抽取10至20張(約1萬至2萬元)。

李女隨後在「現金庫存表」等帳冊填寫不實數據掩人耳目,將挪用資金用於匯入個人帳戶及支付日常生活帳單。整起事件直到2024年10月4日辦理櫃員主任業務交接時,新任人員發現其中一卷紮鈔短少,進行全面重新清點後才讓全案曝光,揪出李女挪用業務上經手款項共計629萬1,000元,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李女身為銀行職員,卻藉職務牟取不法利益,嚴重損害銀行帳務管理的正確性。惟考量其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始終坦承犯行,且已於判決前將挪用的629萬1000元全數歸還銀行,審酌其無前科、犯後態度誠懇且已填補損害,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依《銀行法》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4年,並需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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