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第六警分局一名盧姓偵查佐,在任職期間因一時好奇,竟利用職務之便,透過公務電腦登入警政系統非法查詢5名民眾的車籍、年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總計多達33筆紀錄。全案經台中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5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確定後,台中市政府將她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日前判決出爐,盧姓偵查佐遭「降壹級改敘」的懲戒處分。
判決指出,盧姓偵查佐身為執法公務員,具有犯罪偵查法定職務權限的,卻明知非因公務不得私自查詢民眾的車籍及身分等私密個資,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的犯意,自民國111年8月起至112年9月間,多次登入車籍資訊系統及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
盧姓偵查佐在查詢用途欄位中,刻意點選「舉發交通違規」或「執行刑事相關案件」等不實事由作掩護,使不實的電磁紀錄留在系統主機記憶體中,嚴重損害被害人權益及內政部警政署對系統管理的正確性。

盧姓偵查佐違法查詢紀錄包含,111年8月9日時,以交通違規為由查詢某民眾名下大型重機車號;112年5月5日時,在短短 6 分鐘內狂查某民眾名下車籍資料高達13筆;112年7月23日時,以刑事案件為由查詢2名民眾資料;112年9月4日時,深夜再度查詢另一名民眾的個人資料及親友網脈。
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5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盧員已於115年7月21日如數繳清,刑事判決確定。
台中市政府隨後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審理時,盧員坦承因單純好奇而查詢多筆個資,確屬不該,但強調並無洩漏或販賣營利,事後已深具悔意並繳清款項,請求從輕給予過以下的處分。
懲戒法院審酌認為,警察人員本應嚴守法律、恪盡職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侵害人民資訊隱私權與政府機關形象。不過考量盧員僅為瀏覽、檢視,並無翻拍、複製或外洩給他人,且犯後態度良好、已繳清款項,被害民眾在刑事審理中也表示同意給予自新機會,綜合其工作表現等情狀,最終判處盧姓偵查佐「降壹級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