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4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民進黨立委李柏毅、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分別提出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在內政委員會初審時,朝野皆有共識,因此條文迅速通過初審。
內政部在草案初審時也說,民國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的「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在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