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心證非毫無限制 對被告有利的客觀證據仍應充分調查

〔記者楊心慧/專題報導〕前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捲入南港展覽館工程招標弊案逆轉無罪,關鍵在於指控他收賄的力拓營造董事長特助黃維安證詞前後不一,又欠缺金流等客觀證據補強。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王伯頎表示,污點證人雖有助揭露隱密犯罪,但也可能為減刑而不實指控他人,因此更需客觀證據檢驗,法院如何取捨證據、形成自由心證也是避免誤判的關鍵。

王隆昌當年被認定收賄,關鍵指證來自轉為污點證人的黃維安。黃指控王收受一二〇萬元,但兩人間查無通聯、電子郵件等聯繫紀錄,也未扣得賄款或發現王及家人帳戶有相對應異常金流。黃對於如何認識王隆昌、兩人見面的時間、地點,以及交付賄款的時間與方式等重要情節,歷次證述存在差異。

王伯頎說明,污點證人制度原本的目的,是鼓勵涉案者揭露不易被發現的犯罪事實,尤其重大犯罪往往具有隱密性,外界難以取得證據,透過涉案者供述,可以協助檢調發現犯罪、追查其他共犯,因此制度本身具有正面功能。

王伯頎表示,但該制度同時具有風險,由於證人可能透過供述其他涉案者換取減刑或其他有利處遇,就可能產生為了自身利益而不實指控他人的誘因,甚至可能因彼此間的恩怨,「反正最差也是被關,如果把別人咬出來可以獲得減刑,就賭一把」,因此污點證人的說法是否可信,更需要其他客觀證據加以檢驗。

王伯頎進一步指出,法院如何取捨證據及形成自由心證,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法院也應就相關證據進行調查、判斷證明力;即使被告提出多項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果法院最後選擇不採信,關鍵就回到法官形成自由心證的過程及理由是否充分,但自由心證並非毫無限制,如果案件存在對被告有利的客觀證據,法院仍應充分調查並說明為何採信或不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