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姓老翁2022年間到屏東縣「恆春古城」外的環城步道散步,竟因地磚突起且未設立警告標誌,導致絆倒受傷不治。三名子女認為恆春鎮公所沒有善盡管理之責才釀禍,要求國賠384萬5757元。恆春鎮公所主張,管理人應為屏東縣政府,另指姚翁走路戴耳機、左右張望「有50%疏失責人」。但一、二審判公所全額賠償,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姚家3名子女主張,父親2022年5月29日傍晚行經這條步道,因為地磚突起且沒有設立警告標誌,導致父親絆倒送醫嗆命,但6月8日宣告不治。該步道屬於市區道路的附屬道路設施,管理機關應該是恆春市公所,再不然也應該是屏東縣政府,機關沒有善盡管理之責,導致民眾因為步道不平整而跌倒死亡,應該負責賠償。
3人要求恆春鎮公所各賠償128萬1919元,共384萬5757元,他們認為,若法院認定公所不需要賠償,希望改由屏東縣府賠償。
恆春鎮公所向法院主張不需要賠償,強調這條步道為國定古蹟「恆春古城」的附屬設施,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屬於「古蹟保存區」,管理者應該是屏東縣政府。縱使認為恆春鎮公所要賠償,遺族要求的撫慰金也過高,而且姚翁在步道行走時頭戴耳機、左右張望,對於損害發生及擴大,應該負50%與有過失責任。
屏東縣府則強調,這條步道是市區道路的附屬設施,依照屏縣的《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管理機關是恆春鎮公所,縣府不須負責;如果真的要負責,縣府認為遺族提出的撫慰金過高,也同樣認為被害人須承擔50%過失責任。

歷審法院認定,該步道的主管機關雖然是屏東縣府,但依據屏東縣道路條例,管理單位應為恆春鎮公所,理應由鎮公所負責修繕、養護。
法院發現,姚翁發生事故前走路一切正常,卻突然身體前傾,旋即倒地,倒地後額頭流血,右腳仍穿著鞋,而左腳鞋子竟掉在他倒地位置後方,距離倒地處超過一個人身高。在鞋子落點前,有好幾塊地磚隆起。
法院認定,姚翁確實是被隆起的地磚絆倒,該步道規劃為人行步道及腳踏車道,緊鄰恆春鎮北門路,往來行人很多,地磚隆起的地方位於步道靠近中間處,如果行人走過去,確實有被絆倒的風險。此外,地磚隆起的情況很明顯,負責管理維護的鎮公所應該可以預見,也有責任維修或設置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以避免發生危險,但鎮公所卻沒這樣做,因此有管理疏失。
法院認為,依照遺族子女的教育程度和身分等,判恆春鎮公所各賠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及負擔全額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要賠384萬5757元。
至於恆春鎮公所抗辯姚翁戴耳機走路東張西望,應該負擔50%責任,法院並不埋單,認定姚翁戴耳機和被絆倒無關,且姚翁走路時眼觀四方,和常人走路時留意四周環境的狀況一致,即使他沒發現地磚隆起,也不能要求他承擔過失。
恆春鎮公所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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