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男子謝文雄去年7月於土城區當街持刀砍殺妻子與小姨子致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後,今年8月依憲判8標準認定非最嚴重罪行,判處2個無期徒刑,家屬痛批判決不公。近日該案判決書全文公開,竟寫「殺害人數達3人以上」才能達到「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死刑標準,引發死者家屬強烈不滿。

死者父親沉痛表示,法院雖詳述謝文雄的惡劣行為與毫無悔意,最後卻以「犯罪情節並非最嚴重」判處免死,讓他憤慨質問:「難道要連我跟我太太都被殺掉,台灣司法才能判那個惡魔死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謝文雄長期與妻子張女住在岳父家,身心健全卻工作收入不穩定,家庭經濟長期仰賴妻子上班支撑及岳父母接濟。今年5月17日深夜,謝文雄在住處前徒手攻擊妻子頭部等處,造成妻子左眼角擦傷瘀青與左耳瘀青擦傷。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隨即於同年6月25日核發暫時保護令,但謝文雄7月6日即違反保護令,在住處前砸毀大型陶瓷存錢筒,對妻子實施精神侵害。

去年7月7日上午11時許,謝文雄開車在土城區明德路追撞妻子張女與小姨子共乘的機車。兩人倒地後,謝文雄手持廚刀及鋁棒下車,先持廚刀刺殺小姨子頸部及右上臂至少3刀;妻子張女從背後拉扯制止,謝文雄竟轉身持廚刀刺向妻子頸部、左上肢及左胸至少7刀,在妻子仍不放手之際,又持鋁棒毆擊妻子頭部至少3下,最終造成兩人因大量出血身亡。

被害兩女父親不滿,直呼「害死我兩女兒竟然不用死」,哭坐地院門口抗議。(圖/資料照)
被害兩女父親不滿,直呼「害死我兩女兒竟然不用死」,哭坐地院門口抗議。(圖/資料照)

新北地院認定,謝文雄因妻子萌生離婚意念而產生「受害者情節」的心魔,為滿足控制欲才做出連串傷害與違反保護令犯行。法院指出,謝文雄雖曾在社群軟體貼文揚言對妻子與小姨子不利並購買廚刀,但殺人決心是在負面情緒積累至案發前一刻、目睹妻子與小姨子有說有笑才成形,且原本僅預謀殺害小姨子,因妻子拉扯制止才萌生殺害妻子犯意。

依據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台北市立萬芳醫院鑑定結果,謝文雄具有邊緣型性格傾向,包含瘋狂努力避免被拋棄、陣發性不安易怒與焦慮、情緒憤怒無法控制及短暫偏執意念。謝文雄逞兇後雖口口聲聲表示深愛妻子與兩名年幼女兒,但三次精神鑑定均未表達對女兒未來的期許,且不顧妻子是家中的主要經濟與生活依靠,顯見其完全不在乎女兒處境。

謝文雄作案後開車跨縣市逃逸,在國道丟棄兇器滅證,還於社群網站登載挑釁字句,並打電話給小姨子丈夫告知死訊,犯後態度極為惡劣。雖然謝文雄出庭聲稱後悔,但合議庭認為他對關鍵事項避重就輕、以「忘記」等說詞矇混,未見真摯自我檢討與悔意。

新北地院認定,謝文雄因妻子萌生離婚意念而產生「受害者情節」的心魔,為滿足控制欲才做出連串傷害與違反保護令犯行。(圖/資料照)
新北地院認定,謝文雄因妻子萌生離婚意念而產生「受害者情節」的心魔,為滿足控制欲才做出連串傷害與違反保護令犯行。(圖/資料照)

此案檢方依家暴殺人罪起訴謝文雄並求處死刑,然而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判8)雖將殺害「多人」列為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之一,但應解釋為殺害人數達「3人以上」。此外,謝文雄並非殘忍殺害兒童、老年人、懷孕者或身心障礙者等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者,因此認定本案不構成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判處2個無期徒刑。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黃志中、受命法官林琮欽、陪席法官施建榮及6名國民法官,全案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死者家屬對於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惡劣卻因人數門檻免死感到難以接受,強烈質疑現行死刑標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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