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吳男的母親騎機車肇事逃逸,事後吳男竟代母上警局投案,接受警方偵訊,直到車禍相對人證稱肇事逃逸者是「女性」,才戳破吳男頂替罪行。法官考量吳男犯後態度良好,依頂替罪輕判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該案發生於去年11月30日下午4點多,1名婦人騎機車不慎與同向由林女所騎機車、蔣女所駕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致林女雙側膝蓋擦傷、左側手肘挫傷、左側髖部挫傷、右側踝部擦傷、右側腳趾擦挫傷等傷害。婦人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即離去,員警獲報到場處理,經調閱路口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畫面,通知肇事機車車主到警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筆錄。
當晚10點,吳男現身警局,聲稱自己騎機車與人發生車禍,承辦員警一剛開始誤認其為肇事者,並對吳男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後車禍相對人林女、蔣女也到警局製作筆錄,並證稱「跟我們發生車禍的肇事人是女性」,警方察覺有異,再回頭求證吳男,吳男坦承肇事者為其母。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吳男為其母頂替之犯行,足以影響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並妨害司法之公正性,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紡織業,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