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文德/雲林報導〕台中市警局長吳敬田、台北信義警分局長蕭惠珠之女,被爆淪為詐欺共犯。雲林地方法院今年3月底判決,指出吳女前年11月交出提款卡、密碼給詐團,淪為人頭帳戶,短短1個月就有3名被害人共匯款18萬元。法官審酌,吳女具備金融借貸經驗,且於過程中已察覺異狀,卻未採取任何有效查證手段,一審判決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無人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當時29歲擔任牙醫助理的吳女,因欲借15萬元作為有醫療方面用途,透過臉書廣告找到不知名融資公司,並通過LINE聯絡一名暱稱「錢可欣」的貸款人員,對方要求他用便利商店「交貨便」寄出銀行提款卡,並告知密碼。
同年12月開始,有三名雲林被害人因受詐團指示,陸續匯入共18萬2000元款項進入已淪為詐團利用的吳女帳戶,3人驚覺被騙後,陸續向雲林警方報案,循線逮捕吳女,檢方依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
審理期間,吳女主張,曾有向銀行借貸及買車的車貸經驗,所以當下有對交付帳戶的流程有疑慮,知道帳戶不能隨便交出去,但貸款人員對話最後有傳送借貸文件供她填載,因此認為單純線上對保,否認幫助詐欺、洗錢的行為。
辯護人也主張,吳女沒有幫助詐欺之意,且詐團騙術高明,每個環節、過程都有一套應對話術。檢方稱吳女將提款卡密碼寄出去都當沒有問,與事實不符,吳女寄出去前一刻都還在確認也問每月還款額度,但詐團人員仍說服被告,被告沒有幫助的犯意。
判決書指出,吳女將自己帳戶他人之時,曾質疑「為什麼要確認密碼是否正確?不是我自己本人知道就好了嗎?」、「請問我什麼時候才能改密碼?」、「約定轉帳部分不能夠設定成我繳費的金額就好了嗎?」等,且多次催促對方撥款,足見交付提款卡前,對於交易流程異常產生主觀上之懷疑與高度警覺,屬「間接故意」。
法官審酌證據,認為吳女具金融借貸經驗,且已察覺異狀並懷疑,卻未採取任何有效查證,反而急於取得貸款,對於超商寄件警語及收件人名稱異常風險視而不見,其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之,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之意,依違法洗錢防制法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