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內政部為海嘯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農業部則主管堰塞湖;各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業務,藉此釐清長期以來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區分。全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去年丹娜絲颱風、樺加沙颱風及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等重大災害,促使政府檢視現行防救災機制。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希望透過落實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及專職防災,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量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的整體韌性。卓榮泰並指出,本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說明,爭取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修法在專業導向方面,除新增海嘯及堰塞湖外,也增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中央機關擬訂「機關別」災害防救計畫,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採功能分組運作,達成垂直整合與橫向協調的目標。針對大規模跨區域災害,草案增訂廣域防救災據點的整備與應變規定,由地方政府規畫適當據點,必須具備獨立備援水電、不斷聯通訊、72小時黃金後勤補給及包容性空間設計,以提升災時支援能力。
在專人負責方面,修法增訂各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由副首長或具管理、監督層級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各該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地方層級則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作中心,主任由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層級以上兼任,由災防長督導及推動協作中心運作,協助民眾疏散撤離、物資發放及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
為確保人力運用,草案增訂各級政府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災害防救工作及防災協作中心相關業務。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7月16日,分配至鄉鎮市區公所的一般替代役人數為742人,內政部盼未來能達到全國368個公所,每處能有20至50人。
在專職防災方面,草案改由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統籌辦理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加速統籌應變及關鍵決策,並刪除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兼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的規定,讓地方災防辦公室專職化。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指出,後續將透過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及相關法規處理應變專責機關的定位與組成。他強調,災害防救工作分為事前預防、應變到復原重建,時間相當漫長,預防與復原重建的權責機關未來將衡平兩者所涉及的不同專業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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