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因台糖售地弊案入監,2015年出獄後,台糖向他求償約1.7億元。今(2026)年6月,台中地方法院一度裁定准予管收吳乃仁,但他僅在看守所待了12天就獲釋,有民眾與媒體質疑司法雙標。台中地方法院今(6)日發出澄清,強調全案依法進行,並無雙標問題。
台中地院指出,本案強制執行事件的債權人是台糖公司,債務人為吳乃仁等四人。台糖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對吳乃仁管收,法院另以「114年度管字第1號」案件受理。法官於6月11日訊問吳乃仁後,認為台糖的聲請有理由,裁定准予管收。
吳乃仁不服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抗告。不過台糖公司隨後於6月22日撤回管收聲請,管收原因已消滅,法官當天就開立釋票將他釋放。
法院強調,依《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的拘提、管收都必須由法官辦理。本案從頭到尾都依法律程序進行。法官訊問後認定聲請有理由才准予管收,後來因債權人撤回聲請、管收原因消失而依法釋放,並無「司法雙標」的疑慮。
至於原本的強制執行案件,台糖聲請執行的債務人財產標的都已全部執行完畢。雙方約定的債務協商期限(7月20日)也已到期,法院已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限期要求台糖查報吳乃仁的財產。若台糖到期不報告,或查報後確認沒有財產,法院將依法發給憑證;日後若台糖發現吳乃仁還有其他財產,仍可再聲請強制執行。
台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圖/民視新聞資料照)《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