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失智的施姓婦人將提款卡密碼抄在卡片上,遺失後被詐團拿去當人頭帳戶,被控詐騙共犯,但她提出因重大車禍導致記憶衰退的證明,在遺失後又去報案,台南地方法院因此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去年10月底,詐騙集團取得施女提款卡與密碼後,以協助追回被騙款項及網購金流認證等話術,騙走兩名被害人共8萬9984元。被害人驚覺受騙報警後,檢調循線追查到施女。檢方認為,施女應可預見交出提款卡會被用來掩飾詐欺所得,卻仍隨意交付,依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罪起訴。
施女在法庭上堅決否認犯行,表示去年發生嚴重車禍導致腦部受創、記憶力衰退。因擔心忘記,才重設密碼並寫在卡片上準備放保險理賠金。後來兒子匯生活費給她,她搭計程車去領錢,卻不慎把提款卡遺失在車上。辯護律師強調,施女因記憶受損才抄寫密碼,絕非故意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
台南地方法院調閱病歷指出,施女去年車禍受有急性硬腦膜下出血,接受開顱手術後,出現中度認知障礙與失智症,目前須仰賴輪椅且需專人照顧。法院比對施女就醫紀錄與報案證明,確認她事發後曾前往派出所報案遺失,其身心障礙狀況確實嚴重影響日常認知與記憶力。
法官認為,施女因車禍嚴重影響記憶,為防忘記將密碼寫在提款卡上,符合生活常情,確實無法排除提款卡是不慎遺失的可能性。既然沒有積極證據能證明她主動交出帳戶,自不能僅因帳戶遭盜用就推測其有犯罪意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最終判決施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