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婚情侶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一度拒絕向入境處提供 DNA 資料被捕,法庭批出兒童保護令,Danny 交由社署照顧。該對父母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為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接 Danny 回家照顧。案件周五(7 日)進行閉門聆訊。

母散庭後引述,法官歐陽桂茹將於 9 月底前頒布判決。二人指,目前只能每周在社工監督下探視 Danny 兩次,質疑社署的限制違反《人權法》所保障的家庭權利。

Danny 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入稟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社署安排保良局照顧 Danny,以及限制二人與 Danny 見面,做法非必要及不合乎比例。法庭周五處理申請,由法官歐陽桂茹審理,並以非公開形式進行。據了解,社署一方由律政司代表。

聆訊歷時約一個小時結束,曾偉邦及關佩仙在庭外指,官押後裁決,將於 9 月底前頒布裁決。二人透露,他們在庭上陳詞指,根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3 歲以下的幼童不適宜由院舍照顧,應以家庭方式照顧,例如寄養家庭等。

二人又指,社署並未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為 Danny 進行「兒童最佳權益評估」,沒有考慮 Danny 是否適合在院舍生活,但社署一方未有在庭上回應,只稱法庭已批出兒童保護令,署方有權決定將 Danny 交由保良局照顧。

Danny 父母曾偉邦、關佩仙
Danny 父母曾偉邦、關佩仙

曾偉邦及關佩仙指,他們亦在庭上就探視令進行陳詞,現時二人每周只能在社工監督下探視兩次。曾稱,若 Danny 的情況在英國發生,社署應向法庭申請「監管探視令 (supervised care contact order)」,並須證明二人接觸 Danny 會對其造成傷害,故須由社工監督才能進行探視。但在本案中,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報告及社署提交的報告,均沒作出針對會面措施的評估。

二人續指,法庭賦予社署權力照顧 Danny,不代表署方有絕對權力。探訪限制應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否則損害《基本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但社署現時做法不符比例,亦侵害他們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享有家庭的權利。

曾偉邦及關佩仙透露,社署一方在庭上指,有關兒童監護令的申請應在少年法庭處理,而非透過申請人身保護令進行,認為二人是次申請屬濫用法庭程序,要求對方支付訟費。

二人表示,若須支付訟費會對二人造成經濟負擔,亦影響會否上訴,但目前沒有計畫招募捐款。

他們指,現階段不敢評估勝算,「我哋都係戰戰兢兢,希望呢個審訊之後,社會福利署真係會認真審視 Danny 嘅個案」,儘快安排 Danny 入住合適住宿環境,例如寄養家庭、容許家長與兒童一起入住的調查家舍等。

二人又引述社署理據指,由於他們過往均以在家分娩方式,誕下長女 Constance、次女 Lily 及Danny,期間未有接受產檢,亦無適時帶嬰兒接受醫療服務,因此構成疏忽。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則評估,二人對於醫療態度迴避,拒絕與社工等專業人士合作等,亦認為他們重犯機會高,不適宜照顧 Danny。

曾回應指,不論在香港抑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家分娩都不違法,政府無法阻止,便透過兒童保護法例「懲罰」他們,又指根據自身醫療背景及資料搜集,在家分娩不一定會構成風險,他們亦有能力判斷危險情況,及時帶 Danny 求醫,「我哋唔覺得我哋犯咗咩罪」。

他們續指,社署接管 Danny 後,曾為他進行醫療評估,結果顯示 Danny 的狀況與同齡嬰兒無異。而且二人在社署介入前,已曾帶 Danny 去專科診所檢查,若果署方擔心 Danny 在父母照顧下得不到適切醫療服務,他們可以承諾每月帶他求醫,「其實真係唔洗將兒童同父母分開㗎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