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24歲張姓男子,依法應服補充兵現役12天,不料張男收到徵集令後,竟連續2次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逃避兵役。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張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徵集罪」,判處張男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罰金。

判決指出,張男為役齡男子,基隆市政府去年10月通知他,應於去年11月17日至基隆火車站集合,赴桃園龍潭凌雲崗服補充兵役12天。徵集令由張母簽收轉知後,張男卻無故缺席,且逾期5日未入營。

基市府去年12月再次下達徵集令,通知張男今年1月12日至基隆火車站集合,前往宜蘭金六結服役,張男依然無故未報到,再次逾期5日,遭到基隆市政府函送地檢署偵辦。檢方認定,張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徵集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主張,張男2次躲避徵集應「一案一罰、分論併罰」,但法院認為,役男服補充兵現役僅有1次義務,張男雖先後2次收到徵集令未報到,但均是為了逃避補充兵現役徵集,屬於單純犯一罪。

法官考量,張男為役齡男子,本有服兵役義務,無故未報到已危害國家徵兵順暢及國防管理,考量張坦承犯行,判處他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