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阿鉦(化名)與前女友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竟持剪刀剪破女方衣褲,並以暴力手段強迫性交。桃園地院一審認定阿鉦犯強制性交罪判刑,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阿鉦犯行涉及「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改判有期徒刑4年。
判決指出,阿鉦與代號「A女」的女子過去曾是男女朋友。2023年5月6日晚間10時許,兩人在阿鉦位於桃園的住處發生口角,A女當時想離開,阿鉦卻徒手拉扯她,導致她重心不穩跌坐在地,接著又以手肘壓制她的頸部。
阿鉦隨後拿出一把剪刀,將A女身上的衣物剪破還揮舞剪刀威脅,讓A女不敢離開。之後阿鉦強行將A女帶到床邊,在A女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A女事後身上出現多處傷勢,案發隔天上午,A女前往桃園醫院急診,向醫護人員求助並要求協助報警,經醫師檢查後進行性侵害驗傷。
法院指出,A女案發後不到12小時便前往醫院驗傷,且當時出現流淚、說話斷斷續續,甚至有部分記憶想不起來等情況,與遭受重大衝擊後的反應相符。醫師檢查後也發現她頸部有泛紅且觸碰疼痛的部位,胸口則有疑似剪刀造成的細痕。
此外,阿鉦案發後也曾主動傳訊息向A女道歉,表示「傷害寶貝,我也很懊悔,不想再發生類似事情,很對不起寶貝」,後來更說「不應該發怒、不應該罵寶貝、不應該剪破衣服、不應該推寶貝,請寶貝原諒我」。
法院認為,如果阿鉦只是單純為了求得A女原諒,並沒有實際剪破衣服,沒有理由特別在訊息中提到「不應該剪破衣服」。加上A女並未主動要求阿鉦道歉,阿鉦卻持續傳訊息認錯,甚至沒有否認A女所指控的限制自由、恐嚇、強迫性交及傷害等行為,因此認定A女指控並非捏造。
阿鉦及辯護人曾主張,兩人當天是合意發生性行為,A女身上的傷勢也不一定是他造成,部分傷痕甚至可能是親吻造成。不過法院認為,A女案發後即前往醫院,且阿鉦自己也曾表示案發當天到隔天兩人都待在一起,沒有其他外力介入的可能,因此相關傷勢並無法以其他原因合理解釋。
法院也認為,雖然A女在不同時間的說法,對於阿鉦究竟是用手肘壓住脖子,還是用手臂架住鎖骨,以及部分細節有所不同,但這些差異並未影響核心事實。人在突然遭受性侵、處於恐懼狀態下,本來就難以記住所有細節,因此不能單憑部分說法不同,就認定整體證詞不可信。
高院審理後認定,阿鉦持有的剪刀雖然沒有被扣案,但剪刀本身足以危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依法屬於刑法上的「兇器」。因此阿鉦的行為並非單純強制性交,而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的「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至於阿鉦在過程中造成A女頸部、胸口、手肘等處的傷勢,法院認為這些傷害是強制性交過程中結果,已被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吸收,不另外論傷害罪。
不過法院考量阿鉦雖然犯行造成A女身心傷害,且後來多次否認犯罪,但案發後曾向A女道歉,也曾表達願意賠償150萬元,只是最後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另外,阿鉦雖持剪刀剪破A女衣褲,卻沒有進一步拿剪刀故意傷害她,事後也曾載A女前往醫院急診。法院認為,如果直接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的最低刑度7年有期徒刑處罰,對本案情節而言顯然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規定酌減刑度。最終高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阿鉦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