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胡姓女子在陳姓丈夫入獄服刑期間,收到丈夫從監所寄回的「家書」,豈料拆信後赫然發現,信件開頭收件人竟是一名柳姓女子,內文更充斥「寶寶」、「老婆」、「愛妳」等親密用語;胡女認定丈夫出軌,怒告丈夫與柳女連帶求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案經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審理後,當庭勘驗筆跡發現信件內文與陳男筆跡不符,且陳男若欲私寄情書給外遇對象,實無寄回自己與妻子戶籍地必要,最終認定舉證不足,判決胡女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5年5月間因案入獄,隔月妻子胡女在家中收到陳男自監所寄出的信件。胡女檢視信封封緘處雖標註「寄妻子」,但拆信閱讀後卻發現信中開頭直接寫著柳姓女子的名字,內文更充斥「寶寶」、「老公」、「老婆」、「愛妳」等極為親密的用語。
胡女主張,自己收到信件後向夫家親友打聽,得知柳女即為丈夫的外遇對象,隨後更跨海前往監所辦理面會,胡女指出,當時當面質問陳男時,對方並未否認外遇事實,其行為已嚴重侵害婚姻配偶權,因此提告向陳男與柳女求償20萬元。
法院審理時,陳男喊冤表示信封上的字跡確實是他寫的,但信件內文則是獄中舍友寫給筆友柳女的情書,因舍友當時無法順利寄信,才由他協助代為寄出,自己絕無外遇情事,柳女則辯稱,她雖認識陳男,但兩人相識時陳男提示的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兩人僅係普通朋友,且自己根本未曾收到該封爭議信件。
法官當庭勘驗信件筆跡,發現信封上的「宏」字書寫結構工整,但信件內文的「宏」字筆畫潦草且下方結構明顯有異;再者,陳男若真欲偷寄情書給外遇對象,豈有將信件寄回自己與妻子共同戶籍地的道理,顯與常理不符。加上胡女無法提出其他補強證據證明信件確為陳男所寫,或陳男曾親口承認外遇,最終認定舉證不足,判決胡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