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於7月30日討論並拍板通過財政部擬具之《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主要源於憲法法庭2024年10月28日作出之「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過去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時,由單一繼承人獨自承擔鉅額遺產稅之規範違反平等原則。為解決「稅務絞殺」困境,新修草案明定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之擬制遺產,受贈人須按比例成為納稅義務人,且負擔上限以其受贈財產價值為限。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樓美鐘說明,此次修法共有三大重點。第一,修正擬制遺產之納稅義務人相關規定,未來若涉及擬制遺產案件將開立兩張稅單,由受贈人依擬制遺產比例負擔稅額,其餘遺產稅則由繼承人負擔;第二,配合憲決意旨,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現存財產」,使可扣除金額增加、進而降低應納稅額;第三,刪除原本遺贈稅需30萬元以上始得申請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未來不論稅額多寡,只要現金繳納有困難均可申請分期。
行政院表示,此次修法明確劃分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租稅負擔,並完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機制,同時放寬分期繳納門檻,有助於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草案完成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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