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男子阿國(化名)自2010年起與同居女友及其幼女花花(化名)同住在台中南屯區租屋處,未料阿國多次以「工作很辛苦」、「犒賞我一下」為由對年僅11歲的花花伸出魔爪,儘管期間花花強烈拒絕,但阿國仍強逼花花替他「打X槍」,更要求花花捧著X液,行為極為惡劣。不過多年來花花默默承受創傷,直至念大學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時,才在心理師鼓勵下揭發這段長達3年的噩夢。
據了解,2014年至2017年時,花花年僅11歲至13歲、就讀國小五年級至國中一年級。未料阿國在這3、4年間,多次以「工作很辛苦」、「犒賞我一下」為由,強行猥褻花花,更二度在浴室內逼迫花花替他「打X槍」,甚至要花花親手捧著X液,並謊稱「放久了會變透明」,極為惡劣。
多年來花花默默承受創傷,直至今年前往大學就讀並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時,才在心理師鼓勵下揭發這段長達3年的噩夢。全案經檢警偵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性自主罪嫌及《刑法》強制猥褻等罪提起公訴。台中地院審理期間,阿國矢口否認犯行,但法官審酌花花歷次證述前後高度一致,並輔以精神科就診紀錄與親友證詞,明確證實花花因長期遭猥褻而承受巨大身心創傷,認定男子犯行明確,一審時依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6月,另2次猥褻罪各判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個月。
對此判決阿國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於台中高分院主張花花僅有單一指訴且證述前後不一,請求撤銷改判。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指出,一審認定男子「強行脫去外褲、內褲」之細節,與花花證述「不記得是他幫我脫還是我自己脫」微有出入,因此撤銷該部分原判,但仍維持3年6月重判;其餘兩罪上訴駁回,最終合併應執行刑期依然維持4年4個月。全案目前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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