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男大學生2024年間與一名國中少女交往,兩人雖為兩情相悅,卻分別於2024年底及2025年4月間,兩度前往某國小校園發生性關係,過程中,男大生甚至拿出手機拍下兩人性愛畫面,全案經檢方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後,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判處男大生1年7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並須接受1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指出,男大生於2024年底某日約少女到某國小校園,在未違反女方意願下發生性行為;2025年4月13日,男大生二度約少女前往同一場所發生關係,並在過程中持手機錄下性影像,事後案情曝光,男大生因涉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被起訴。
嘉義地院審理期間,男大生對犯行坦承不諱,並積極與少女父親達成調解取得諒解。男大生同時提出已接受性平教育之證明,少女父親也向法官表示同意對其從輕量刑。
合議庭法官認為,男大生明知少女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並無完足之性自主能力,卻無法理性克制情慾,未顧及對方仍處於心智與生理發展未成熟階段,也未尊重對方父親對女兒保護教養之情,雖然男大生未違反少女意願,但其犯行對少女造成的影響難以一時評估。
法官考量男大生犯後展現悔意、願盡力彌補過錯,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最終判處1年7個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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