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機車騎士日前行經大寮區高屏大橋時,因「放雙手」騎車的危險行為遭民眾拍照檢舉,隨後被交裁所重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患有「腕隧道症候群」,是因為右手發麻才「甩兩下」,希望法官放他一馬。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採證畫面後狠打臉,認定他不僅雙手放開把手且車速極快,當庭駁回他的訴求;但法官同時發現交裁所答辯時竟私自「加碼」裁處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認定違法而予以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騎士日前騎乘機車行經高屏大橋大寮段時,被後方民眾目擊他竟然完全放開雙手騎車,過程全被拍攝下來並向警方檢舉。轄區警方及交裁所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半年。騎士收到罰單後氣得提告,主張自己雙手患有腕隧道症候群,當時是因為右手驟然發麻疼痛,才一時放開把手甩手紓解,絕非故意耍帥或危險駕駛。

法官在勘驗採證光碟與檢舉照片後發現,騎士當時確實長時間以「雙手未握把手」的方式騎乘,且車速不慢,隨時有失控倒車或撞擊他人的極高風險。法官更嚴正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人若身體患病或不適以致影響安全駕駛,本來就「不得駕車」;騎士明知自己手部有毛病會發麻,就不該勉強上路,應對自身的身體狀況負起判斷責任,而非違規後才以此當作藉口。

不過,這起官司卻意外查出裁罰機關的程序瑕疵,法官審理時發現,交裁所是在收到訴訟通知進行重新審查時,竟自行「加碼」增列了「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法官認定,交裁所此舉明顯增加了原告的不利益,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中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屬於違法行政。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但1萬2000元罰鍰與吊扣牌照半年的處分依然維持,騎士仍需為自己的危險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