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與女友同居期間,涉嫌利用女友未滿14歲的女兒假日到住處過夜之際,對女童多次做出強制猥褻行為。案件直到女童成年就讀大學後,才向校方反映並報警。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等罪判刑,合併執行4年4月;男子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仍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與女友交往並同居,女友的女兒自2010年起,每逢週末、假日便會前往兩人租屋處居住。2014年9月至2017年8月間,女童約就讀國小五年級至國中一年級期間,男子涉嫌趁女童在住處時,以工作辛苦、想要「犒賞一下」為由,強行將女童壓制在床上侵犯。女童當時曾反抗,但男子仍未停止,事後還要求她清洗身體。這起行為經法院認定構成對未滿14歲女子的強制猥褻。
而男子另涉嫌在浴室內要求女童替他進行猥褻行為,另一次,他也曾在浴室提出相同要求,但過程中因接到電話,加上女童的姊姊進入浴室,男子才停止行為。案件審理期間,男子否認相關指控,並承認自己過去曾從女童幼稚園時期起與她一起洗澡,但表示到了女童國小四、五年級後便已停止。他堅稱從未碰觸女童生殖器,也沒有要求女童替自己進行猥褻行為。
男子的辯護人則主張,全案主要依據女童單方面的陳述,認為證據不足,請求法院撤銷原判決並改判無罪。台中地院認定男子涉及3次犯行,其中強制猥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另外兩次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的犯行,各判處10月,合併定應執行刑4年4月。案件上訴至台中高分院後,法院認為女童歷次陳述大致一致,內容沒有明顯不合理或重大矛盾,具有相當可信度。
法院也注意到,女童在國二時曾向母親提起相關遭遇,當時甚至情緒激動、哭泣不止,只是母親認為事情沒有想像中嚴重,因此未進一步處理。高分院綜合女童證詞及相關事證後,認為原審認定並無違誤。加上男子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與女童達成和解或提供任何賠償,因此駁回上訴,維持4年4月有期徒刑的判決。全案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