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63歲吳姓男子因工作時墜地致殘障,必須依靠補助過活,還得養育身心障礙的兒子,無力負擔的他鋌而走險當車手,遭警方查獲送辦。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於起訴書感嘆,「不幸的境遇,不能作為踏入犯罪的通行證」,「不幸與惡彼此相生,吳男踩在惡的那一端,但或許更偏向不幸一點」,請求法院量處適當刑,給予緩刑宣告,台中地院則依詐欺判處1年,緩刑2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吳男僅小學畢業,先前從事工地工作,民國103年遭遇工安意外導致殘障,1個月僅有1萬多元補助,又須照顧身心障礙的兒子與支應日常開銷,迫於職災與年邁的雙重困境,今年3月27日以2000元報酬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3月30日不顧兒子勸阻再度犯案,結果遭到警方逮捕。

偵辦此案的檢察官戴旻諺檢視各項事證與吳男認罪供詞後,依法提起公訴,不過對於科刑意見,戴旻諺先引用俄國小說家列夫.托爾斯泰名言,認為吳男遭遇固然值得同情,然而「不幸的境遇,不能作為踏入犯罪的通行證」,因為大多數人仍在艱難中堅守分際,若因身處不幸就能從事不法,其他人情何以堪?

戴旻諺強調,高齡詐欺車手數量暴增,若司法機關一再寬貸,只會助長歪風,因此必須追訴,只是戴旻諺感嘆,「不幸與惡彼此相生,不幸唆使惡行,惡行又衍生不幸,吳男背對法律逆向行走,踩在惡的那一端,但或許更偏向不幸一點」,若吳男與被害人和解,建請法院量處妥適之刑,並衡酌給予緩刑。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男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並已和被害人調解賠償,法官審酌一切情狀減刑,但考量他連續當車手2次,難認情堪憫恕,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判他10月、8月徒刑,應執行期1年,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