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吳姓男子2024年12月初因通訊軟體糾紛前往派出所報案,卻因不滿警員要求他先將證據影印成紙本,雙方爆發口角。吳男離開時情緒失控,在派出所大門口辱罵警員「掛牌的流氓」,全程都被監視器畫面拍下。台南地院近日審結,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吳男罰金新台幣8000元。

判決指出,2024年12月2日晚間,吳男前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欲針對他在白牌車司機群組遭人恐嚇及侮辱一事進行報案。當時負責受理的警員檢視其手機截圖後,建議吳男先將相關資料印出,以便後續協助畫重點並完成報案程序。

吳男對此處理方式極為不滿,認為警員刻意刁難,雙方在值班台發生爭執。吳男質疑「我已經都截圖起來準備好了,你現在又跟我說要印出來給你」、「別人可以傳我就不能傳就對了」。警員解釋此為標準作業程序,並表示「我請他們都這樣做,不是只有你而已」,但吳男仍拒絕配合,隨即轉身準備離開。

根據監視器畫面,吳男走到派出所門口時,回頭對警員大聲喊道「那種流氓型」,隨後又接續辱罵:「現在來咧?掛牌的流氓!」。警員聞言立即追出門口,並決定依法究辦。

庭訊時,吳男坦承曾說出相關言論,但辯稱是針對警員的態度進行評論。他聲稱,警員一直要求他進去派出所,態度像是「大哥在叫晚輩」,他才認為對方的行為舉止像流氓,並非有意侮辱。

台南地院法官勘驗錄影後認為,「流氓」一詞在社會通念中是指非法橫行、破壞秩序之徒。吳男特意將象徵公權力的「警察」身分與「流氓」刻意對比,暗示警員是披著合法外衣、實則違法恣意妄為的人,這顯然已超出合理評論範疇,且與公共事務無關。

法官審酌,警員在過程中語氣平和,要求影印截圖是為了節省報案時間與簡化程序,並無不當發言或強迫行為。法官認定吳男僅因處理方式不合己意,即對執法警員進行人格貶損,考量其未與被害警員達成和解,依公然侮辱罪量處罰金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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