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已離婚男子,遭前妻指控長期以連續撥打電話、傳送訊息及駕車至租屋處徘徊等方式進行跟蹤騷擾,訊息中甚至出現「我想要X」、「來速戰速決」等充滿性暗示的文字,令前妻不堪其擾提告跟蹤騷擾罪。彰化地檢署偵辦後認為,性暗示訊息源於雙方婚後曾有的合意約定,且男子經女方提告明確拒絕後即未再持續,尚難認定構成跟蹤騷擾罪,依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前妻控跟騷狂傳性暗示!狂打電話、開車徘徊 辯稱語音輸入辨識錯誤

判決指出,該名女子指控前夫自 2025 年 7 月 7 日至 8 月 2 日期間,持續透過電話與訊息對她進行騷擾,甚至開車到她的租屋處周邊徘徊,訊息中還包含「我想要舔」、「來速戰速決」等明顯具性暗示的內容,讓她感到心生畏怖,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對此,男子在偵訊時辯稱,頻繁撥打電話是因為前妻經常阻止他與孩子通話,他為了聯繫兒子才持續聯繫;至於「我想要舔」一詞,純粹是使用語音輸入法講「我想要睡」時的辨識錯誤;而「來速戰速決」則是源於兩人離婚後曾約定「若有性需求可互相聯絡」,且每次發生關係時前妻也常說要速戰速決,自己絕無強迫或騷擾意圖。

檢方認定不構成跟騷!屬合理聯繫與先前約定 獲不起訴處分

檢方偵辦後指出,兩人離婚後係輪流照顧子女,被告撥打電話聯繫小孩屬於合理範疇;至於性暗示訊息內容雖不妥適,但係基於雙方先前曾有的合意約定。

檢察官考量,經女方提告並明確表達拒絕立場後,被告即未再持續傳送相關訊息或進行騷擾行為,且相關舉動不足以使被害人達到心生畏怖而嚴重影響日常生活的程度,難認其主觀上有跟蹤騷擾之犯意,因此認定不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罪嫌,裁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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