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余姓男子因虛擬貨幣交易糾紛遭卓姓前女友設局,余男被約到汽車旅館後,慘遭十多名惡煞包圍,被拖進裝有冷水及冰塊的浴缸內毆打凌虐10多天。余男被洗劫一空,又被逼到處借貸,最後簽下500萬本票才獲釋。法院一審依強盜罪,判卓女3年8月徒刑。卓女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考量卓女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改依妨害自由罪,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某詐騙集團主嫌許男,疑因懷疑自己買的14萬顆泰達幣(約台幣400萬元)遭余男黑吃黑,決定找曾與余男交往的卓女幫忙。卓女以前女友身分找余男上汽車旅館,余男不疑有他,結果進了房間後,卓女假借拿外送,放許男的10多名同夥進門。

余男慘遭眾人剝光衣物,推入裝滿冷水、冰塊的浴缸中,隨後又被熱水澆燙、毆打,全身財物被洗劫一空,虛擬電子錢包及網銀也被搬空,還被逼簽500萬本票,並找來融資公司以余男名義辦了200多萬元貸款,余男慘遭囚禁10多天,最後因嫌犯認為汽車旅館費用太貴才放人。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發現主嫌許男承諾在事情後給卓女10至20萬元,但最終卓女只拿到2萬元報酬。法官認為卓女全程未阻止、未報警,一點也不關心余男死活,一審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3年8月徒刑,並沒收2萬元犯罪所得。

卓女不服上訴,主張自己是基於協助友人談判的心態才幫忙約人,無法預見同夥會對余男施暴並搶奪財物,應該只構成幫助犯或妨害自由,認為一審量刑過重。

二審法官考量,卓女行為確實難以認定具有強盜犯意,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撤銷原判決,改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5年,期間須接受100小時義務勞務及4場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