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蘇姓男子過世後,他的鄧姓妻子接手代表家族承租的土地,卻被控將地上的3棟建物擅自出租,獨吞近200萬元租金。鄧女的小叔不滿按期繳納租金卻遭排除收益,氣得提告追討。一、二審均認定,鄧女未經共有人同意收租,構成不當得利,判決應返還小叔39萬3000元,全案不得上訴。

這起家族官司源於蘇母生前向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承租嘉義市的土地,並興建房屋與車庫供子女使用。蘇母過世後,家族議定推派蘇男為代表續約,並由手足按比例分擔租金。其中有2名手足陸續將權利讓與蘇男,使其享有五分之三的權利,另名小叔及小姑則保有各五分之一的權利。

不料,蘇男於民國109年過世後,其鄧姓妻子繼承租賃權並擔任對外代表,隨後鄧女將土地上的3棟建物,分別出租予蔡姓、葉姓及李姓租客,截至113年9月底共收取租金196萬5000元。

對此,小叔主張,他一直按期繳納租金,鄧女卻將他排除在外獨吞收益,憤而提告請求履行契約追討租金。鄧女則辯稱,家族長年未過問管理,應視為「默示同意」,加上她實際出租的面積,並未逾越她繼承的五分之三權利範圍。

不過,嘉義地方法院認為,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須徵得全體同意,鄧女無法證明全體家族成立分管契約,且證人也證實小叔確實有按期繳款,判鄧女敗訴,應給付小叔39萬3000元,並按月給付收益。鄧女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也認定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