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強力取締毒駕,有駕駛人未施用毒品或因服用藥物,卻被快篩出陽性反應而險遭處分;「藥駕」爭議屢見不鮮,意外揭露唾篩試劑未有檢定標準規範,以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等社會問題?

刑事局統計去年11月20日唾液執法上路至今年7月16日,駕駛人尿液檢驗完畢8210件,其中8111件檢出毒品、11件未檢出毒品但檢出藥物、79件未檢出毒品及藥物屬偽陽性,換算偽陽性率約1%。

未檢出案件,警方會將尿液檢驗報告函發檢察官,作為公共危險罪不起訴處分依據,並函文裁決單位撤銷舉發;針對藥駕,也會將尿報函發檢方,供判斷是否不能安全駕駛起訴,至於維持或撤銷舉發,目前沒定論,由裁決單位判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五條,駕駛人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處罰鍰、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1年至2年、牌照2年。交通官警說,全台正在服藥的駕駛人不計其數,民眾無所適從,建議交通部、衛福部討論,條文中的藥品定義為何?服用後駕駛是否一律算違規?

目前警方主要使用美國兩家廠牌的唾篩試劑,據供應商出具確證報告偽陽性率約5%,因警方非「無差別攔查」,以致偽陽性率低於廠商數據,並不客觀。另外,光是唾篩試劑確證報告就揭露心血管、身心科等十八種藥物為干擾物質,也不夠精準。

刑事局去年七月函詢食藥署,就唾篩試劑是否為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醫療器材釋疑,食藥署函釋指自唾液檢體定性特定毒品,且僅作為法律鑑識或執法使用,非用於臨床診斷及其他醫療目的,則不以醫療器材管理。

刑事局指出,唾篩、毒品快篩試劑均無國家標準認證,建議訂定國家認證標準,警方正蒐集外國執法機關使用唾篩、毒篩試劑相關認證標準,研議推動認證制度,維護查緝毒駕及毒品案執法公信力。緝毒警官說,澳洲使用唾篩執法多年,已有國家認證標準規範,建議交通、衛福、法務等部會參考研議。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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