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信賴之友會會長江熙哲因遭指控在議長選舉中「持槍恐嚇介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但嘉義地方法院駁回其全部請求,訴訟費用由江熙哲負擔。
江熙哲針對發文者李冠霖及其當時雇主市議員林煒軒提起訴訟,主張網路文章內容不實,已嚴重貶損其名譽與社會評價。他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李冠霖賠償,並主張林煒軒應依民法第188條負擔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合計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被告李冠霖與林煒軒共同委任律師後,首先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審理認定,江熙哲至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已知悉該文章係由李冠霖所張貼。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換言之,江熙哲最晚應在民國114年10月31日前提起訴訟,但其卻遲至民國114年12月18日才向法院遞狀,明顯已超過法定時效。
江熙哲曾主張先前對李冠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視為已對義務人為履行之請求。然而法院指出,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一審判決李冠霖無罪而遭駁回確定。依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至於對林煒軒的連帶求償部分,法院援引最高法院見解指出,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受僱人有求償權,二者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因此,當被害人對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時,僱用人自得援用該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由於李冠霖的時效抗辯成立,林煒軒同樣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法院強調,由於原告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二人行使時效抗辯於法有據,縱使被告李冠霖的貼文內容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法院已無庸再予實質審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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