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行駛在路上,如果想變換車道就要打方向燈,但應該要打多久呢?高雄市交通局表示,駕駛人行駛在路上,若想變換車道,應該要「全程」使用方向燈,否則最高可處6000元罰鍰。

高雄交通局曾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所以並沒有所謂方向燈應該閃幾下的規定。

文中也舉例稱,曾有市民朋友開車時,因為變換車道只打了兩下方向燈就熄掉了,因而被開單。駕駛人不服氣向法院提告,表明已有打方向燈,要求撤銷罰單。但法官發現駕駛人從開始變換車道到完成,並沒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確有違規事實,因此駁回其訴求,還是得繳納罰鍰。若是在高(快)速公路未正確打燈,可罰3000至6000元,一般道路則是1200元。

交通局提醒,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是為了使其他用路人預先知悉其車輛的行車方向,以為因應,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維護,相當重要。故請開車或騎車上路的駕駛朋友們,養成好習慣,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務必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共同維護行車安全。

另外,先前也有人好奇,如果想要轉彎,方向燈應該要打多久才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確規定,車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車輛左轉彎則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否則也會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