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YouTuber家寧與Andy分手後爆發「眾量級」頻道控制權之爭,家寧因更改密碼遭控妨害電腦使用,一審獲判無罪。法界分析,共同經營社群帳號拆夥後擅改密碼,未必構成犯罪,攻防關鍵在是否屬刑法所稱「無故」,以及原有管理權限是否仍存在。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界指出,這類案件不能只證明「誰改了密碼」,檢方還須證明行為人欠缺正當理由;若雙方原本共同經營帳號,誰有權管理、變更密碼甚至排除另一方,就可能成為罪與非罪的攻防核心。
其中更棘手的問題是,若事後認定行為人其實沒有單獨控制帳號的權利,但他更改密碼當下,確實認為自己也是管理者,是否仍屬刑法所稱的「無故」?
法界分析,刑事責任不能只以事後確認的權利歸屬判斷,仍須檢視行為人當時的認知及其依據。例如雙方長期共同管理帳號、均曾掌握登入權限,且未明確約定拆夥後歸由何人管理,行為人若有客觀事證足以相信自己仍具有權限,要進一步證明其明知無權卻擅自更改密碼,難度自然提高。
不過,這項抗辯也不是只要聲稱「我以為自己有權」就能免責。檢察實務上仍可從帳號由誰申請、平時由誰管理、雙方如何分工、有無交還或終止權限,以及拆夥前後的對話、協議等事證,判斷所謂「具有管理權」是否只是事後說詞。
舉例來說,員工任職期間因工作取得公司社群帳號密碼,不代表離職後仍能繼續使用;合夥人原本共同管理帳號,也不代表拆夥後永久保有變更密碼、排除他人的權利。若雙方已明確約定帳號歸由其中一方管理,另一方仍利用過去取得的帳密奪回控制權,「曾經有權」便難以直接成為正當理由。
因此,類似案件真正的攻防,不只是行為人「有沒有權」,還包括權限是否已經終止,以及行為人是否明知權限不存在仍執意為之。若僅因過去曾共同經營,就一概認為更改密碼具有正當理由,可能使曾取得帳密者都能以權利爭議作為抗辯;反之,若只因另一方遭排除登入便認定犯罪,也可能把原本尚待釐清的經營權爭議直接刑事化。
另一項難題則是,YouTube頻道涉及的權利並非只有帳號本身。頻道可能由一人申請、影片由兩人共同製作,廣告收益另由公司收取,帳號管理權、影片著作權及收益分配未必歸屬同一人。能夠登入帳號代表的是實際控制狀態,享有影片著作權或部分收益,也不當然取得排除另一名共同經營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