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14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舊《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未考量兒少性侵被害人往往因年幼、心理創傷等因素,難以即時揭露受害事實,過度限制被害人尋求刑事司法救濟的權利,因此宣告修法前規定違憲失效。本案11名被害人、共13件聲請案的終局裁定也全數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重新審理。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3名大法官聯手提出「不同意法律意見書」,主張追訴權時效完成後,不能靠違憲審查恢復已經消滅的追訴權。

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指出,涉及未成年性侵的性犯罪,常受限於被害人年齡、身心發展、依附關係及創傷反應等原因,無法在犯罪發生後即時認知或揭露。3人贊同立法者正視這類犯罪的特殊結構,並立法建立時效制度,讓被害人成年後仍有充分時間尋求刑事追訴。

3名大法官表示,立法院在今年7月修正《刑法》,讓被害人滿20歲之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並於《刑法》施行法中明定。新制也適用於施行時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未完成之案件。這次修法也是我國考量未成年被害人性犯罪追訴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聲明也說,嗣後立法者採取更長時效、排除時效限制或建立未成年被害人特殊時效制度,不能反向證成修正前一般時效制度因未具備相同內容而構成違憲。聲明認為,尤其本件所涉24年版舊版《刑法》第80條規定,顯然不存在明顯恣意、欠缺合理事理關聯或使重大基本權法益於整體制度下無從獲得有效保護的情形,並無違憲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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