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生技醫藥公司洪姓前行銷處長,因洩漏業務機密、延誤送件害公司丟失藥品經銷權,並放任價值72萬元的藥劑過期報廢,造成公司重大損失;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洪男賠償20萬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重判,洪男須賠償總金額暴增至122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洪男於民國110年9月起擔任醫藥公司行銷處長,簽署保密切結書,卻於112年6月將載有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的新藥進用評估表與未公開契約價格等商業祕密寄給前同事,公司因此將他開除並提起違約告訴。

洪男一審時抗辯,洩密案發生時,自己人在嘉義出差、電腦密碼曾告訴他人,是被他人陷害冒名寄信;但法官依洪男出差報帳發票時間與車程距離推算,認定洪男案發當時已返回公司,且其密碼複雜難以破解,明顯自己打臉自己說詞,認定其違反入職所簽訂的保密契約,判賠20萬元。

公司認為賠償過輕,提起上訴,並在二審時追加提告指控,洪男因未按時向客戶醫院提出藥品資料,導致公司遭拔除經銷權,又因未盡工作督導職責,導致價值72萬元的藥劑過期報廢,一系列行為導致公司嚴重財務損失,合併提出求償告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依舊認定洪男不但違約還疏於工作,導致公司損失;外洩新藥評估表並放任業務延誤,導致經銷權被撤部分,違約情節重大,將違約金由2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另針對藥劑報廢損害,判洪男須全額賠償72萬元,合計共須賠付原公司122萬元,賠償金額比一審足足暴增超過6倍,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