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經發局高姓女約雇人員負責太陽能光電系統設備同意備案,民國112年底,她因生病請假案件堆積,上班後卻倒填備案日期,讓台電與8家業者依不實日期簽訂電能售購契約被查獲,因高女自首認罪,未造成重大損失,台南地院14日判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女是經發局能源科約雇人員,負責太陽能光電系統設備同意備案等業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112年底,她因生病業務積案延誤,她在隔年1月初上班後,為使賣電給台電的8家業者得適用112年度電能躉購費率,分別在備案申請公文書「發文日期」不實登載為「112年12月29日」,列印為紙本後,交由收發人員用印及郵寄給相關業者。
台電公司與8家賣電業者依據高女寄出的不實公文,分別簽訂電能售購契約。後因經發局內部察覺有異調查時,高女主動坦承,並向廉政署自首被查獲,法官認定她涉犯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高女於案發後坦承犯行,被經發局記二支警告懲處,她也表明願意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審理中,高女向法院提出病歷及診斷證明等,強調她經辦的申請案因她生病積案拖延感到自責,為了消化積案,一時糊塗倒填日期。
法官審酌高女是自首,她讓3家公司獲得台電共溢付13452元,事後台電均予以追回,未構成損失。依3項圖利罪、5項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合併判應執行2年徒刑,她坦承犯行,且深具悔意,法官同意給予緩刑,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