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修正前的《刑法》用法定刑輕重,作為追訴權期間長短的標準,及計算期間的起算點都是用犯罪成立或終了之日起算,導致兒少遭性侵因追訴期屆滿,無法透過司法討回公道,憲法法庭認為,這樣的規定沒有考量被害兒少,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在此範圍內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14日判決違憲立即失效;聲請釋憲的11人確定終局裁判違憲,廢棄並發回法院重審。

憲法法庭也指示,未來審理這11人案件的法院,應依今年7月22日修正公布的刑法規定,計算追訴權時效,不計入被害人滿20歲前的期間。因這次修法沒有納入關於拍攝兒少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法務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會依判決意旨辦理。

聲請釋憲的11人,有1名少女被堂兄長期性侵,但因提告時超過20年追訴期,檢方對加害者作成不起訴處分,另1名被害人,受害時僅13歲,遭不人道的性侵害,無法積極有效尋求司法協助,也因追訴時效規定,致時效完成無法對加害者究責,這些被害人提釋憲,請求大法官判決違憲。

追訴期爭議立法院日前雖已通過修法,但憲法法庭認為,本件涉及追訴權時效制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法安定性的維護與國家刑罰權行使的衡平,具有憲法重要性,仍有進行實體審查判決必要。

包括主筆大法官蔡彩貞在內的5位大法官同意判決內容,但沒有參加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憲判法律意見書,認為憲法審查者不得自行指示聲請釋憲案件,不可以在追訴權時效依法完成後,事後否定已發生的法律效果,恢復對該犯罪的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