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進步,像台灣這樣的民主多元社會,越來越講究人權與尊嚴,但與此同時,面對同樣變得複雜的犯罪問題,也有不少民眾仍篤信「亂世應用重典」,認為國家要以嚴刑峻法嚇阻罪犯、維護法律與秩序。如何在刑罰與人權之間保持平衡,成為不同勢力的鬥爭議題;昨(14)天立法院拍板通過由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提出、爭議性極大的「鞭刑入法」公投提案,就立即引發輿論熱議,更使得廢死聯盟震怒發聲了。

在民眾黨立委棄權的情況下,國民黨以52票力壓對手的51票,驚險通過鞭刑公投提案;倘若屆時公投的結果跨越通過門檻,涉犯性侵、虐童、重大詐欺罪者,都可能被判鞭刑。洪孟楷宣稱「鞭刑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並指出,針對性侵害、虐童、以及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等罪,若新增鞭刑,能有效回應社會對治安全盤惡化的集體焦慮。他之前更曾表示,「亂世應用重典」,過去幾年,台灣與新加坡狀況相似、都深受詐騙之害,如今,後者已已邁出積極的一步,透過鞭刑來遏止。

他當時宣稱,許多家庭的退休金、畢生積蓄被騙光,讓社會憤慨不已;雖然各國都不斷加重刑罰,但詐騙仍層出不窮,甚至讓民眾普遍希望「罰再重一點」。現在新加坡也已開始對詐騙犯執行鞭刑,「台灣也該思考,我們能不能做?我們該怎麼做?才能真正嚇阻犯罪,遏止詐騙橫行」。

但另一方面,執政黨卻對相關刑罰相當有疑慮,例如立委莊瑞雄就質疑,《刑法》當中還有許多民眾痛恨的罪行,為何藍營僅挑出特定幾項納入鞭刑?他認為,台灣最不需要的,就是用鞭刑來證明司法的力量。民進黨團也在表決現場高舉「違反2公約,打臉馬英九」等手牌,批評鞭刑提案違反聯合國兩公約、牴觸國際人權義務、濫用酷刑;立委范雲等人也痛批,在野黨跳過正常的立法審議程序,一心只想政治操弄,反對以公投的方式,決定是否將鞭刑入法。

快新聞/廢死團體火大了!在野黨竟通過鞭刑公投 聯盟震怒開嗆:侵犯人權
快新聞/廢死團體火大了!在野黨竟通過鞭刑公投 聯盟震怒開嗆:侵犯人權

廢死聯盟表態反對鞭刑公投。(圖/翻攝自廢死聯盟臉書)

對此,一向堅定反對酷刑的公民團體「台灣廢除死刑聯盟」,也站出來痛批,指司法鞭刑不是一般的「加重刑罰」,而是國家以公權力,故意施加肉體痛苦與羞辱,已跨越國際人權法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界線。聯盟表示,台灣自2009年施行《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因此,若將鞭刑納入我國法制,將與台灣已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正面衝突。

廢死聯盟續指,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已明確認定,「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仍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鞭刑是國家有意對受刑人,施加身體疼痛、傷害與羞辱,並以此作為刑罰本身,直接侵入身體完整性、及其所根植的人性尊嚴。因此聯盟認為,就算以犯罪防制、多數民意為理由,這類立法仍難以在憲法上被正當化,並難以通過違憲審查。

廢死聯盟繼續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則明定,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且依第4條第2項,即使在國家緊急狀態下亦不得減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第 5 段早已明確指出,第7條的禁止包括作為犯罪刑罰的體罰;在Osbourne v. Jamaica案中,委員會更確認,無論犯罪本身多麼嚴重或殘暴,司法體罰仍違反第7條。

至於2026年5月完成的台灣第4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廢死聯盟強調,也再次確認體罰與第7條保障之間的關係。結論性意見第101點以體罰為例,說明《公政公約》作為「活的文書」(living instrument),應依當代人權標準解釋,並將體罰與人身完整性及人性尊嚴相連結。限制鞭數、私下執行、安排醫療監督,或由法院依法判決,都不會改變司法鞭刑的法律性質。

另外,廢死聯盟也認為,公民投票不能授權國家實施公約禁止的刑罰。聯盟說明,公民投票雖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但多數決不能使原本遭國際人權法禁止的刑罰,重新取得正當性。廢死聯盟指,根據2026年台灣第4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99點明確顯示,政府不能以某項公約義務,不受部分人民歡迎為由,就拒絕履行核心人權義務。

廢死聯盟強調,可以理解社會對重大犯罪的憤怒,也支持政府強化犯罪預防、偵查、被害人保障與再犯防制;但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政策,不能以恢復國家鞭打人民身體的權力作為答案。此外,聯盟也特別提到,鞭刑本身其實缺乏可靠的犯罪嚇阻實證,現有研究尚未證明,鞭刑具有支持者宣稱的特殊、或額外嚇阻效果。

聯盟宣稱,英國在廢除司法體罰前,曾進行官方研究,並未發現鞭刑相較其他刑罰,具有特殊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