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成年男子阿華(化名)日前遭未成年少女小晴(化名)指控,趁其借宿住處時強行發生關係,並稱當時阿華的妻子婷婷(化名)亦在同個房間內。基隆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兩人發生性行為雖屬實,但針對是否違反女方意願之重要構成要件,僅有提告方單一指述,缺乏客觀補強證據下,判處阿華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晴與阿華過去曾為情侶關係,民國113年9月間,小晴因故前往姪女位於基隆之租屋處借宿,抵達後得知該屋由阿華與其妻子婷婷同住。小晴指稱,案發當晚受邀進入夫妻房間睡在地面涼蓆,阿華隨後開口要求發生關係,自己雖明確表示拒絕,阿華仍轉頭詢問妻子婷婷意見,聽聞妻子回應「沒差、已習慣」後強行侵犯,直到妻子在旁鬧情緒,阿華才停下安撫,自己則趁隙跑回親戚房間傳訊求援。
法院審理期間,阿華坦承雙方確實有發生性行為,但堅稱過程完全出於雙方合意。法官調查指出,小晴自述案發時婷婷全程在場,且婷婷於過程中顯露不滿情緒,足見其並非協助犯罪之人,小晴理應有呼救或請求制止之可能,卻從未向同處一室的婷婷求援,與一般經驗常理不符。
對於小晴提出阿華事後在通訊軟體群組傳送「對不起我不應該對妳做那些事情」等道歉訊息,法官審酌該對話紀錄欠缺明確日期標註,無從確認群組內所討論之事究竟是何事,因此無法作為補強之證據。
基隆地院表示,在控方無法提出確切事證來證明被告犯罪,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判處阿華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