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想「一刀切斷」繼承,卻被法院擋下!新竹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拋棄繼承事件,兩名未成年孫子女在祖父過世後,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聲請拋棄繼承,沒想到法院檢視遺產狀況後發現,死者留下的財產明顯高於債務,認為拋棄繼承恐讓孩子平白失去可繼承的財產,因此裁定駁回。

民事裁定指出,張男在今年3月4日死亡,家屬陸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其中兩名未成年孫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不過,法院指出,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涉及其特有財產,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僅憑自身判斷,任意讓孩子放棄可能有利於孩子的繼承利益。

法院調查後發現,張男留下的遺產,有約6萬4457元存款、1316元投資、債務0元,另有房屋四分之一持分、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及兩部汽車。

法院認為,現行制度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原則上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責。換句話說,即使日後發現還有未知債務,繼承人最多也是以遺產清償,並不會因此讓孩子拿自己的財產去填補遺債。

因此,在「遺產價值高於債務」的情況下,若讓兩名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反而會使他們失去原本可以取得的財產。法院認定,法定代理人同意孩子拋棄繼承,並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兩人的聲請遭駁回。

這份裁定也提醒,拋棄繼承並非提出切結書等文件「簽名就算數」。尤其涉及未成年人時,法院不只看程序是否完備,也會從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