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劉世芳(中)30日主持「聲請中華統一促進黨違憲解散」記者會。(柯承惠攝)

內政部今(30)日舉辦「聲請中華統一促進黨違憲解散」記者會,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中華統一促進黨多名核心成員因涉有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等情形,已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選舉公正性。

內政部已完成相關事證蒐整,將在8月初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

內政部指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確規定,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不得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有違反者,即屬違憲;依《政黨法》第26條規定,對於違憲的政黨應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內政部說明,中華統一促進黨違憲解散案,政黨審議會已於2025年1月2日決議通過,並指示後續廣泛蒐集事證。經蒐整相關事證,內政部認為統促黨目的及行為,已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對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內政部長劉世芳(中)、内政部次長馬士元(左)、 警政署長張榮興(右)主持記者會。(柯承惠攝)
內政部長劉世芳(中)、内政部次長馬士元(左)、 警政署長張榮興(右)主持記者會。(柯承惠攝)

第一,該黨涉有接受中共指示,在台發展組織,吸收中配參與相關活動,引介現役、退役軍人赴中,發展間諜網路;並引入中資介入選舉,協助候選人造勢與賄選,招待選民赴大陸旅遊賄選,發動陳抗妨害候選人選情。及協助中共經營電台傳播認知作戰訊息,並滲透民間社團、宮廟等活動呼應統戰。

內政部續指,第二,跨境鎮壓製造台灣民主噤聲氛圍,包括何韻詩遭潑紅漆案、台大「中國新歌聲」濺血事件與機場暴力對待黃之鋒案;第三,有多名黨員長期從事組織犯罪,並涉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案件遭起訴。此外,創始人張安樂為統促黨章明定的精神象徵及總裁,曾公開自稱為「中共同路人」,宣稱組建「紅色隊伍」以宣傳中共意識形態。

內政部強調,憲法保障人民有組織政黨的自由,但政黨的組織及運作應以恪遵憲法規範,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要旨。內政部作為政黨主管機關,對於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須採取必要的民主防衛機制,以守護中華民國存在。

統促黨總裁張安樂。(顏麟宇攝)
統促黨總裁張安樂。(顏麟宇攝)

媒體詢問,若統促黨被宣告解散,成員有無可能另起爐灶?民政司長鄭英弘說明,依照《政黨法》第30條,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解散的政黨,自判決生效日起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的代替組織,或以同一政黨名稱、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事活動。換言之,統促黨宣告違憲解散後,就不得再成立替代組織。

至於年底大選在即,憲法法庭判決前,統促黨解散前是否還能招募黨員、募款或提名候選人?憲法法庭審理期間,內政部是否會申請暫時處分?鄭英弘表示,既然內政部已經送到憲法法庭審理,後續就配合憲法法庭的程序辦理,不會有其他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