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擊A級裁判兼教練丁晧峯於2022年間主辦賽事,一名27歲的拳擊新手胡姓男子在擂台上被對手重擊頭部,導致顱內出血、大腦位移,送醫後仍宣告不治。主辦人丁晧峯因未在擂台旁配置醫護人員協助急救,遭檢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起訴。案件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於今(17)日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據判決書記錄,丁晧峯身為中華民國拳擊協會會員,同時取得國際拳擊總會(Inter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IBA,原AIBA)國際一星拳擊教練、職業拳擊裁判,以及國家A級拳擊教練與裁判等專業資格。他在新店區經營拳擊館,並在2022年7月30日於新店拳擊俱樂部舉辦「第11屆大拳頭拳擊友誼賽」,賽制限定僅供「未達2勝的職業拳手、非校隊成員及非各類技擊項目全國前2名」的選手報名。

當時27歲剛接觸拳擊的胡姓男子,報名參加75至80公斤級賽事,與29歲的徐姓選手同台較量。雙方激戰至第二回合時,胡男頭部接連遭到徐男重拳痛擊,場上裁判目睹胡男步履不穩後隨即喊停比賽(RSC)宣告徐男獲勝。不料胡男走下擂台後身體逐漸無力癱軟,甚至出現意識模糊、雙眼上吊的危急狀況,雖緊急送醫搶救,最終仍因舊傷合併引發急性顱內硬腦膜下腔出血伴隨大腦位移,在救治1週後被判定腦死身亡。

檢察官認定丁男未遵照國際拳擊總會技術及競賽規則(IBA TECHNICAL & COMPETITION RULES)的標準,在比賽全程安排拳台醫師在場評估選手身體狀態與執行緊急醫療處置,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對其提起公訴。一審時,丁男抗辯稱胡男在開賽前兩週的練習賽中就曾傷及頭部造成舊傷,且報名時也簽署「保證個人身體狀況確實良好」之聲明書,主張胡男刻意隱瞞傷情,獲一審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依鑑定報告認定,認爲在場配置拳台醫師具備第一時間診斷傷勢、評估留場觀察或即刻送醫搶救的關鍵作用,避免被害人死亡的可能,因此認定丁男未依規配置醫師確有疏失,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再度上訴後,最高法院於17日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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