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1名陳姓保母被指控虐待4個月大男嬰,造成男嬰腦部嚴重受傷,去年4月檢方依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案件歷經審理出現大逆轉。宜蘭地方法院認為,醫療研判無法確認男嬰腦部出血是在保母照顧期間發生,檢方也無足夠證據證明陳女曾施以外力,一審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領有托育人員技術士證的陳女,去年元旦開始受託照顧蔡姓男嬰,平時托育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7時30分至晚間6時30分,男嬰父母去年1月13日上午10時58分才將孩子送到陳女住處,當天下午4、5時左右,男嬰身體出現異狀。

男嬰當晚6時被送往醫院急診,因傷勢嚴重再轉送台北榮總手術治療,經診斷為兒虐性腦傷,合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左視網膜出血及雙側大腦、腦幹缺氧性腦損傷,後續造成語言、認知及肢體功能嚴重受損。

案件去年4月起訴後移送地院審理,同年5月首度開庭時,男嬰家屬曾到法院控訴陳女虐嬰,痛斥「太夭壽」,要求還原真相,陳女則否認犯行。

根據台大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傷勢研判,男嬰急性腦出血時間推估為1月13日前3天內,但無法判斷是送到保母家之前或之後發生。合議庭指出,1月11日、12日及13日上午10時58分前,男嬰均由父母照顧,因此無法排除在這段期間已發生造成腦出血的傷害。

法院認為,陳女案發當天實際照顧男嬰僅約6小時,檢方雖指控陳女曾大力搖晃男嬰,使其受到外力撞擊,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確有此事,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女犯罪。

合議庭最終認為,檢方提出證據尚不足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明男嬰嚴重腦傷是在陳女照顧期間遭施以外力造成,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陳姓保母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