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于姓男子因毒品案件經判刑20年確定,於民國103年入監服刑,期間在獄中申請與匡姓女子結婚,希望能代其照顧老母,不料匡女後續亦因毒品案遭判刑7年8月。于男以在監服刑無法同居提起離婚訴訟,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准離婚;匡女不服提起上訴,並透露自己罹患癌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于男結婚時已在獄中,所求無理,逆轉改判于男敗訴,不准離婚。

于男主張,他入獄後與匡女結婚,本希望她能協助照顧老母與未成年子女,沒想到匡女因毒品案遭通緝逃亡多年,期間甚至向他母親索討生活費與吸毒費用。于男認為,匡女自111年11月22日入監服刑後,2人將分別在獄中服刑至120年和123年,長時間無法共同生活或互相扶持,婚姻早已產生重大破綻且無法恢復,因而訴請離婚,屏東地院判准2人離異。

匡女不服上訴,二審開庭時抗辯指出,2人結婚時于男早已在服刑,不能履行同居義務早已可以預知,並非是她的問題;且她入獄後2人經常透過書信往來表達關懷,並無感情破裂情事,加上自己現在罹患癌症,堅決不同意離婚。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定,兩造結婚時于男早已入監,雙方結婚當時就預見長期無法同居,不能將此列為婚姻破綻事由。此外,證據顯示雙方直到113年仍頻繁書信往來互相關懷,感情融洽;至於于男指控匡女向婆婆討錢吸毒一事並無實據。

法官認定是于男單方面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但依《民法》以故意犯罪判刑為由訴請離婚,按5年除斥期間最遲應該於110年提出,于男114年提告時已逾期,判決廢棄原判,駁回于男離婚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