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一名人夫發現妻子疑似有「小王」,還帶回名下度假屋幽會,遂以掃地機器人內鍵錄影功能蒐證,果然拍到兩人的親密證據,人夫提告求償獲賠50萬元,不過,妻子反控丈夫無故攝錄他人影像,桃園地院近日判處人夫5月有期徒刑。

夫妻倆於2021年結婚,平時與公婆同住,假日才會到度假屋,原本兩人相處和睦,2023年9月起人夫發現妻子行為有異,度假屋還有不明男子的牙刷等物品,查看停車場監視器,赫見曾有陌生男子搭載妻子入內,還在度假屋內過夜。

人夫懷疑妻子有「小王」,去年12月間,以掃地機器人內建錄影功能蒐證,果然拍到人妻與男子幽會畫面,兩人不僅親密擁抱、在對方面前更衣,妻子甚至全裸在男子面前走動,男子則宛如男主人隨意躺臥沙發,人夫怒持影像證據控告妻子及「小王」侵害配偶權並求償200萬元,桃園地院判賠50萬元。

妻子不甘示弱反控丈夫偷拍,人夫否認有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犯行,是因配偶權遭妻子及「小王」侵害,而以這些影像作為證據,對兩人提出民事告訴,民事一、二審判決也都認為他取得影像是有必要性,並非無故取得影像,而是行使法律上的權利。

不過,判決指出,所謂「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侵害程度等等的因素,若只要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就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仍難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且家庭生活可能較一般限縮隱私權範圍,但並非全無隱私可言,配偶雙方仍應尊重其隱私不受侵害。

另,隱私權是人格法益及人格發展的核心範疇,配偶權則屬身分法益,配偶雙方人格各自獨立,因此,隱私權的位階本應優於配偶權的保障,婚姻關係並不代表必須放棄隱私或接受對方全盤監控,當一方行使訴訟權舉證與他方隱私權發生衝突時,仍須受比例原則約束,不能僅憑調查外遇或動機良善」即認定有正當性,因此,人夫辯稱為維護配偶權,才透過APP遠端開啟掃地機器人錄影功能,拍攝妻子私密性影像並非無故,並不足採。

此外,人夫辯稱拍攝地點在客廳、設備非他所私設,且設備啟動時有語音或燈光提示,妻子在住宅內仍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但該提示也無法推論妻子同意被拍攝,且民事判決並不影響刑事違法性的認定,人夫行為仍構成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