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妻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生子,已侵害丈夫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照片/記者 陳雅琪 翻攝)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妻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生子,已侵害丈夫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照片/記者 陳雅琪 翻攝)

【創新聞記者 陳雅琪/嘉義報導】嘉義劉姓男子因案遭判刑8年,2024年6月入監服刑,沒想到服刑期間妻子竟產下一名男嬰,劉男直到接獲戶政事務所通知才得知消息,認為自己人在監所期間不可能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懷疑妻子與其他男子發生關係並懷孕生子,憤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黃姓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生子,已重大侵害劉男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判黃女應賠償30萬元及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與黃女於2021年9月14日結婚,兩人婚姻關係目前仍存續。劉男後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2024年6月入監服刑至今。

劉男主張,自己入監後一直在監所服刑,期間卻接到戶政事務所通知,才知道妻子已經生下一名男嬰。由於妻子懷孕期間,他人都在監所內服刑,自認不可能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因此認為黃女應是與其他男子發生性行為後懷孕生子,已嚴重破壞夫妻間的婚姻關係及信賴,造成自己精神上受到重大痛苦,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

黃女經法院合法通知後,未出庭應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答辯。法院審理時,依劉男提出的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據進行調查,認為劉男所主張的事實可以採信。

法院指出,夫妻雙方應共同維持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也負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黃女在丈夫入監服刑期間與其他男子發生性行為並生下子女,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合理分際,屬於故意不法侵害劉男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身分法益的行為。

法官認為,相關侵害情節已達重大程度,劉男因此承受精神上的痛苦,符合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法律要件。法院審酌雙方身分、財產所得狀況、侵害行為的態樣,以及劉男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後,認為30萬元賠償金額尚屬適當,因此判黃女應賠償劉男30萬元,並依法加計利息。

至於劉男人在監所,為何會收到戶政事務所通知得知妻子生子?戶政人員說明,一般辦理出生登記時,如果相關證件以及父母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的文件均已備齊,即使父親正在服刑,戶政機關通常也不會特別通知在監服刑的父親。

依現行戶籍實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原則上具有婚生推定,戶籍登記仍會將丈夫登記為法律上的父親。戶政人員依實務程序推測,本案可能是因辦理出生登記時,無法提出父母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的相關文件,因此戶政機關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以抽籤方式決定子女姓氏並逕行辦理出生登記,完成後再依規定通知相關當事人,劉男才因此得知妻子已生下孩子。

本案嘉義地院最終判黃女應賠償劉男30萬元及利息,但判決尚未確定,雙方仍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