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6日,新北中和區發生公公砍殺兒媳慘案,66歲的張姓公公、涉嫌持刀砍殺34歲張姓媳婦,據傳雙方過去因教養問題、金錢觀念不合,曾爆發多次言語衝突,案發當天,張女前往公婆住處接女兒,竟遭公公持刀狂砍頸部40多刀。事後,張女友人出面控訴其丈夫張男外遇、不顧家庭,更引發爭議的是,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丈夫為申請被害補償的第一順序,可申請180萬元的補償金,由於此案備受矚目,民眾認為張男漠視妻子遭霸凌,事後還冷回「手沒長在我身上」,是否可獲償引發爭議,對此,法務部回應指出,如核發「有失妥當」,依犯保法規定可不補償或予以酌減。

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遺屬補償金的第一順位申請人包含配偶、父母及子女,若同一順位有兩人以上、且無法達成協議,該筆180萬元的補償金,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以此案為例,由於張女生前尚未辦妥離婚,其丈夫法律上不僅具備遺產繼承權,亦能與張女的父母及幼女共4人,列為同一順位申請人,在均分情況下,預估個人至少可領取45萬元。

新北中和區發生公公砍殺兒媳慘案。(圖/翻攝畫面)
新北中和區發生公公砍殺兒媳慘案。(圖/翻攝畫面)

然而,死者友人指出,張女丈夫過去曾有感情不忠、情緒控管不佳等狀況,甚至拋下妻兒離家,任由父親對張女進行言語霸凌,被質疑為促成這起悲劇的誘因之一。對此,法界分析,同法第59條明定,若審議會考量遺屬與加害人的關係或其他特殊情事,認為發放補償金「有失妥當」,得裁定不予補償或酌減金額。對此,法務部表示,對於被害人之被害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依一般社會觀念認核發「有失妥當」之情形,可據以為不補償或酌減事由之決定,後續可由張女家屬提出申請,由新北地檢署進行個案審議。

新北中和區發生公公砍殺兒媳慘案。(圖/翻攝畫面)
新北中和區發生公公砍殺兒媳慘案。(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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