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8日修正發布電動車貨物稅相關規定,針對一年退稅金額高達66億元的電動小客車,自116年1月1日起,國內產製廠商或進口業者可採「具結免稅」方式出廠或進口放行,待車輛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辦理銷案,免除過去「先繳稅、後退稅」造成的資金壓力。此次共修正第54條之1、第54條之2、第59條之1及第90條等4條規定。

依現行制度,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享有貨物稅優惠。按照《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及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業者原須先依規定報繳貨物稅,待消費者購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後,再提出退稅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現行「先徵後退」制度不僅使車商必須先墊付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也增加業者行政作業成本,同時國稅局與海關還須處理徵收、審查及退稅等程序,增加稽徵負擔,因此決定調整相關作業方式。

新制上路後,符合條件的國產廠商及進口業者,可先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等車輛實際售出並完成領牌,再辦理後續銷案,不必再先替消費者墊付貨物稅後等待退還。

據了解,光是美系最大電動車商,一年受到現行制度影響的資金規模就接近6億元,市場傳出該業者為特斯拉(TESLA)進口商。新制實施後,相關業者的資金調度需求可望大幅減少約8成。

不過,財政部提醒,採取具結免稅方式的電動車,業者須自車輛進口放行次月1日起算1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向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若無法如期完成,可申請延期,最長以半年為限,或先補繳貨物稅。

若業者逾期未辦理銷案,也未申請延期或補繳稅款,除將遭補徵貨物稅外,也會被取消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制度的資格。

財政部官員表示,此次修正是因應實務需求,主動檢討現行制度並降低納稅義務人的作業負擔。隨著國際車廠持續推出更多中小型電動車款,預期未來適用新制的國產及進口電動車業者還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