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銀行房貸查核再升級,除了持續配合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房市管制措施,今年也進一步強化內部風險控管,審慎因應房市過熱及投資型需求。除了鎖定自用、自住用途加強查核,最新重點更延伸至店鋪、辦公室等產品,若購屋人申貸時主張「自住使用」,貸款撥款後也將加強查核實際用途。

對此,房仲吳明翰指出,金融機構對房貸用途的貸後管理,不只新青安貸款的轉租、人頭戶問題,一般房貸若申貸時以「自住」取得較有利條件,實際使用卻與申貸用途不符,同樣可能面臨銀行重新檢視貸款條件的風險。

吳明翰表示,過去部分購屋族為了爭取較高貸款成數、較長寬限期或較優惠的利率,購買住宅、住辦甚至具有商業使用性質的不動產時,可能以「自住」用途向銀行申貸,但取得貸款後,實際卻將房屋出租、作為營業登記地址,或交由他人使用。

在房市信用管制持續、銀行房貸審核趨於謹慎的環境下,吳明翰提醒,購屋族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貸不貸得到」,申貸時填寫的資金用途、房屋使用方式,以及撥款後實際使用情況是否一致,也可能成為銀行貸後管理的一環。

尤其近年新青安貸款陸續出現轉租、人頭戶等違規案例,更讓「自住」認定受到關注。依現行規定,新青安貸款房屋必須供借款人自住使用,不得出租或作為營業使用,借款人申貸時也須簽署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

吳明翰指出,除了政策性房貸外,一般房貸申請時,銀行也會依據房屋用途、借款人財務條件及實際風險決定貸款成數、利率、年限及是否提供寬限期。因此,若借款人原先以自住需求取得貸款,後續房屋用途發生改變,就應留意是否與原貸款契約及銀行核貸條件有所牴觸。

《房市讀懂了》Ep.17/比新青安更能幫年輕人上車?桃園推「半價買房」 名額僅千戶恐如「抽樂透」

至於銀行如何確認房屋實際使用情況,吳明翰表示,實務上可能透過不動產相關資料、公司或商業登記、稅籍,以及其他可供判斷實際使用狀況的資訊進行了解。若出現房屋申報自住、實際卻有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形,就可能引起銀行進一步確認。

不過,不同銀行、不同房貸產品的貸後管理方式及契約內容並不完全相同,是否構成違反貸款約定,以及銀行後續如何處理,仍應依個別貸款契約與金融機構認定為準,不能一概而論。

吳明翰提醒,真正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銀行認定借款人實際使用情況與原本申貸條件不符,可能依契約重新檢視原有的貸款優惠,包括利率、寬限期、貸款成數或其他授信條件,若情節涉及違反政策性優惠貸款規定,也可能衍生追回相關優惠的問題。

房貸「自住」認定受到關注,房仲提醒,申貸時填寫的房屋用途若與後續實際使用情況不符,可能面臨銀行重新檢視貸款條件。示意圖
房貸「自住」認定受到關注,房仲提醒,申貸時填寫的房屋用途若與後續實際使用情況不符,可能面臨銀行重新檢視貸款條件。示意圖

以新青安為例,若經銀行查證房屋並非供自住使用,依相關規定,可能停止利息補貼,已溢領的利息補貼也可能遭追回,銀行並可依切結書及貸款契約重新核定貸款條件。

至於一般房貸,則不能直接套用新青安的處理方式。吳明翰表示,每家銀行授信條件、貸款產品與契約約定不同。若購屋人未來已有出租、營業或其他使用規劃,最好在申請貸款前就向銀行說明實際需求,而非先以自住名義取得較優惠條件,事後再改變用途。

他認為,在金融機構愈來愈重視房貸資金用途與貸後管理的情況下,房產從業人員的角色也不能只停留在買賣媒合。購屋人從買房前的資金規劃、房貸申請,到未來房屋出租、營業及資產配置,都應事先了解相關貸款條件及可能風險。

吳明翰提醒,對購屋族而言,房貸往往長達20年、30年甚至更久,為了提高貸款成數、爭取寬限期或較低利率,而以與實際用途不符的方式申貸,短期或許能夠降低資金壓力,但後續若遭銀行認定違反原有授信條件,原本安排好的房貸支出與資金規劃都可能受到影響。申貸前如實說明房屋用途、確認貸款契約內容,才是降低後續爭議最直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