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婦人被控於去年6月21日上午,刮花許姓男子的愛車,被檢察官認定涉犯毀損罪起訴。婦人雖堅稱並未刮傷對方車輛,且監視器畫面也沒有拍下清晰的犯案過程。法官細看卻發現,現場只有陳婦路過該處,她左手牽車,右手擺動姿勢突然改變且貼近車身,加上刮痕高度與陳婦相符,因此認定陳婦就是兇手,判處拘役35日。
檢警調查,許姓男子案發當時,將車停放在中山區某宮廟前方廣場,疑似引起陳婦不滿,涉嫌左手牽著菜籃車,右手持不明硬物,往左側後車門往前車門處劃出一條線,在車門板金留下刮痕,涉犯毀損罪。檢察官調閱監視器發現,案發現場僅有陳婦經過,依法提起公訴。
審理時,陳婦因年紀較大,請女兒擔任輔佐人,並提出答辯指出,因母親高齡視力退化,誤以為是家人的車輛停放在該處,才會拖著菜籃車前往查看,並無毀損許男車輛的想法;且許男車輛非24小時停放該處,有可能在他處被破壞,加上車輛刮痕型態,與母親當天的肢體動作、力道完全不符。
愛車被刮的許男出庭時則稱,案發前一天晚上將車停在廣場,之前車上就有兩道就刮痕,位置與新刮痕差不多,但先前因為時間關係就算了,這次因友人報警稱很多車被刮,調閱監視器看見,只有陳婦接近自己的車,因此認定陳婦就是「兇手」。
法官現場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陳婦左手拉菜籃車走到許男車輛左後車門時,右手似乎有往左後車門滑過的動作,雖無法看出有無碰觸到車,但其動作明顯改變,與原先自然行走並不相同;且依據其右手高度及被害車輛車身刮痕進行比對,位置相當,可推認陳婦確能利用硬物,在行進間以劃線刮漆方式造成車輛出現刮痕。
法官審理後認定,依相關事證確認陳婦涉犯毀損罪,且未與許男達成和解,依法判處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3萬5千元,全案仍可上訴。許男另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陳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