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替人偷裝定位器,卻因車子沒動過逃過一劫!黃姓男子受託將GPS裝在他人貨車底,隨即遭車主識破報警。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車輛未移動且無證據顯示已錄下行蹤,妨害秘密罪不罰未遂犯,所以判無罪。

去年9月晚間,黃男與一名暱稱「阿雀」的女子達成協議,只要成功在指定車輛裝上定位器,就能獲得3000元報酬。當晚兩人騎機車前往台南市南區,由黃男聽從阿雀指示,將設備偷偷吸附在杜姓男子的小貨車左後輪車架上,企圖掌握對方行蹤。

不過,黃男的詭異行徑全被附近鄰居目擊。鄰居發現一名戴著全罩式安全帽的不明人士在貨車旁鬼鬼祟祟,立刻告知杜男母親。杜男得知後,隨即在當晚出門查看,果真在車底起獲該組定位器,氣得立刻報警。檢方偵辦時,黃男對犯行坦承不諱,隨後遭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後,法官審視雙方說法,發現妨害秘密罪的成立要件,必須是確實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且該法條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雖然黃男確實把機器裝上去,但從安裝完畢到被車主發現為止的這段時間,該小貨車根本沒有發動或行駛過。

院方進一步指出,檢方未提出證據證明該定位器已經啟動,也沒有說明設備是自動記錄軌跡,還是需要透過手機軟體連線查找。在缺乏設備運作與電磁紀錄的情況下,實在無法證明黃男已經成功竊取對方的行蹤。因犯罪要件並未完全實現,最終認定罪證不足,判黃男無罪。